未登記工廠 19日前申請納管
2021-03-02
屏東縣政府為徹底解決未登記工廠存在問題,如符合申請納管工廠業者,應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非屬低汙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或無法納管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依「非屬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於三月十九日前提出申請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審核。
另依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凡屬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或位於公告不宜設立既有未登記工廠者,應於三月十九日前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申請核定輔導期限,符合上述規定未登記工廠業者,請盡速於期限內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以免錯失納管或輔導遷(關)廠的期限,若有申請內容疑義,歡迎洽城鄉發展處工商科○八-七三二○四十五分機三三一五或三三一六詢問。
城鄉發展處表示,凡屬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前,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五條規定向縣府申請納管,並於一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期限完成善後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記者黃映溓/屏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