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麟洛鄉長李新煌蔡志和涉收賄 判刑定讞
2021-01-15
前屏東縣麟洛鄉長李新煌、蔡志和涉收受營造公司賄賂七一○萬元,二審判處李新煌七年徒刑、蔡志和八年徒刑。李未上訴已於二審定讞,蔡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遭駁回,全案定讞。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新煌、蔡志和先後擔任麟洛鄉長,一○二年底至一○五年九月間,負責鄉公所編列一千萬元至三千多萬元不等預算的八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但兩人卻涉收受黃姓等承包商得標工程款五%至十五%回扣賄款,合計收受七百一十萬元。李新煌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到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期間擔任麟洛鄉長,蔡志和則是時任鄉公所秘書。
李新煌卸任後投資裕均營造有限公司成為股東,蔡志和則自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麟洛鄉長,一○六年八月九日因案停職,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復職,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任期屆滿。
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處李新煌有期徒刑七年、蔡志和有期徒刑八年,兩人均褫奪公權四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李新煌在二審判決出爐後未上訴,已判刑定讞;蔡志和則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遭駁回定讞。【記者丁國鎮/屏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