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 未貼用印花稅要罰
2020-12-0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四日說,包租公包租婆要注意,房屋租賃契約「未貼用印花稅」,當心受罰。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要繳印花稅嗎?
稅捐稽徵處說明,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稅捐稽徵處提醒,請民眾審慎檢視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存在簽章收款情事,若有類此情形且漏未貼用印花稅者,請即時補貼印花稅票,俾維自身權益。【記者李漢儀/高雄報導】